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80********,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念某某在富源县竹园镇茂兰村委会上得车村小广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架,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念某某本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伤情未作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