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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1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13时许,在广平县东张孟镇牛庄村南头路西卖香油门市前边路上,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牛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从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座下取出水果刀将牛海印左侧腹部捅伤。经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牛海印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刀具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案登记表、被害人住院病历复印件、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肢体残疾证明、被害人牛某甲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牛某乙、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庞某某、陈某乙;

4被害人牛某甲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牛某甲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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