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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7日10时许(大年初一),被告人刘某甲的大哥刘某乙送朋友回家的路上,遇到本村村民刘某丙,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甲闻讯赶来遂和刘某丙发生厮打并相互致伤,经鉴定,刘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刘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121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附带民事诉讼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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