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刘某某酒后乘坐被害人毕某某的出租车时发生呕吐,至昆明市官渡区**乡**庙路口后,双方因清理费用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随即将被害人毕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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