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日晚,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女友和某甲共宿于平时系刘某某与和某甲共同居住的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房间内,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刘某某回到该住处,发现张某某跟和某甲睡在一起,当即从厨房拿出菜刀砍伤张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9年2月3日1时30分许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房间内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砍伤后,刘某某提出让张某某用钱解决事情,并拟出一份刘某某已付款购买张某某的云A*****车辆的协议,令张某某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期间刘某某用刀指张某某,还将张某某睡前脱下的牛仔裤、皮带、鞋子用菜刀砍碎,将张某某的车钥匙、车辆行驶证、身份证拿走,后刘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金凯广场金凯街109号门前将张某某的云A*****雪铁龙牌富康型轿车开走。经鉴定,该雪铁龙牌富康型轿车价值为人民币10550.00元。现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2月3日6时许,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房间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粉红色毛衣1件、断裂的牛仔裤1条、白色外衣1件、皮带1条、鞋子1双;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倪某某、和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司法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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