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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会坏财物案)_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公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道**号**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号**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5月2日至5月16日,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泰安市莱佛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庆在泰安市高新区泺亨国际居住区售楼处三楼协商其共同子女抚养费等问题时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在场公司员工受伤,期间韩某某离开现场。后刘某某到售楼处一楼将沙盘、LED显示屏、户型展示柜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7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案及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泰安市岱岳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韩国庆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8人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泺亨国际售楼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刚

检察官助理:张旭宏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022****。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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