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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放火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原盘县,住盘州市******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1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父刘某甲位于盘州市**镇**村**组的房屋一楼卧室内物品点燃烧毁,有居民住宅紧挨被烧的房屋。为防止其父追赶,刘某某又用打火机将二楼房屋外其父停放在门前的摩托车点燃烧毁后逃离现场。2020年4月8日,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放火烧毁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贰佰贰拾柒元整(227.00元)。刘某某已赔偿其父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盘州价认字(2020)80号;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旁边有房屋挨着并有人居住的情况下放火燃烧房屋及摩托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在家人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放火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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