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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平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子琪,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粤BK****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至广东省平远县河头镇河头村河唇路后下车在被害人张某甲位于该路段**号的住宅附近转悠,被住在附近的张某乙发现后驾车离开。次日凌晨0时25分左右,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再次返回张某甲的上述住宅附近,下车用打火机点燃住宅旁一菜地的黑色塑料网围栏,刘某某见塑料网被烧火势蔓延却驾车离开现场,而后火势继续蔓延至张某甲住宅的南侧杂房。不久,张某甲发现火情,随即报警并呼叫邻里、同事前往扑火,约2时许,明火被扑灭。另,起火的张某甲住宅北面是与之毗邻的三户砖瓦结构的民房,西面是一片山林。2019年5月28日,经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甲被烧毁的房屋屋顶、棚面、棚椽等财物的价格为合计人民币6142元。

案发后,刘某某的亲属出资将张某甲被烧毁的房屋进行了修缮,恢复原样。张某甲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7月26日,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香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4.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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