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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6********,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收购师某某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4张,并将这些收购来的银行卡卖给了高某某(已判决),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开户信息等证明了案件相关事;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关于本案办理、买卖银行卡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讯问被告人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双慧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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