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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91********,满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街八里**村**组**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辽宁省铁岭市向刘某某收购2张信用卡,后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中牟利。其中,上述户名为刘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系2018年9月24日,林某某在晋江市被人电信诈骗走钱款的涉案银行卡。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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