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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河北省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村,无业。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逃)、黄某某(在逃)等人携带多张银行卡在山东临沂市建设、邮政储蓄等多家银行柜员机进行取款,共计41万元。刘某某等人在明知上述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取出并转移至指定账户。经侦查,该款系沧州市黄芳被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刁某某、黄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电子数据;

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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