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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区**楼**门**号。2009年1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1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某、田某某(二人已判刑)从事盗窃他人手机的犯罪活动,仍从二人处购买盗窃来的手机进行再销售获利。

2018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4100元的低价从王某某处购得其盗窃的iphone6、iphone6S plus、iphone7、OPPO R9S各一部。经鉴定,四部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9120 元。

2019年1月27日,尚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刘某某又以人民币1400元的低价从田某某处购得其盗窃的VIVO X20A、VIVO X20各一部。经鉴定,两部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的手机等物证;

2.​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俐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区**楼**门**号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3050****;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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