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废品回收经营者,住江苏省靖江市**路**号(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村**庄**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本市**园一期对面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收购杜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所窃价值人民币6502.5元的电缆线。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900元,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人民币3900元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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