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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号。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绰号为“金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冒用被害人许某某朋友苏某某的身份,使用香港电话68******联系被害人许某某后,并谎称因喝酒被警察抓了让被害人提供人民币2万元担保金转入其指定的账户。次日,被害人许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口岸**银行柜员机向账号为62305200801********(持卡人徐某某)的账户里存款人民币81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指使龙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刑)于2019年12月28日13时许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的**银行将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的人民币8100元取走。

2020年10月25日9时许,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门口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取款录像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许某某、谭某某、雷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本罪应与之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 李棠棠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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