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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县人,现居湖南省**县***镇**村*****号,无业。2020年8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家人、朋友、同事的银行卡帮助苏某某(在逃)将电信诈骗来的款项进行转账取现,从中收取2%的好处费。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取款人民币1097900元(币种,下同),非法获利2.1万余元。

1、2020年3月16日,临沭县居民李某某在“伊对”APP交友平台结识一位自称"刘某"的男子,添加对方微信号******,对方推荐其扫码下载股票、期货交易平台,指导投资。李某某先后向平台指定银行卡转账105万余元,后该投资平台无法提现,也无法联系对方,最终被骗。其中李某某向邓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11294********内分三笔转账71000元,后该钱被转到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赵某、刘某甲、贺某某的银行卡,由刘某某通过ATM机将钱取现;李某某向张某农业银行卡62284811294********内转账114400元,后该钱转到邓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11294********内,又将该钱转入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刘某甲、曾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银行卡内,由刘某某通过ATM机取现。

2、2020年4月19日,北京市**区单某某接到以注销校园贷为由的电话并被诈骗112500元。其中4万元转入刘某甲长沙银行卡62144678731********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先将钱转到赵某长沙银行卡62144678731********内,再将钱分别转给李某甲湖南农商银行卡62309018180********内和贺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8055200********内,最后由刘某某通过ATM机将钱取现。

3、2020年4月6日,湖南省**市**市居民廖某被以注销网络贷款为由诈骗9500元。其中向刘某甲银行卡62144678731********内转款4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该笔钱转入许某62220319060********内的卡中,后通过ATM机取现。

4、2020年4月19日,云南省**市**区居民李某接到以注销微博借钱账号为由的电话并被诈骗50000元。根据对方指示,李某向对方提供的刘某甲银行卡62144678731********内转款50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笔钱分别转到其持有的银行卡内,其中向赵某某湖南农村信用社623090**********内转账3100元,向曾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11294*******内转账20000元(后取现14000元),向贺某某银行卡62366829400********内转账20000元(后取现),赵某建设银行卡62309429600********内转账3888元;向支付宝账户转账2999元。

5、2020年3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居民钟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一名好友,对方称在“平安交易通”做“黄金国际”投资,充值后无法提现,发现被骗,共计359249元。其中3月22日向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贺某某银行卡62144678731********内转入2000元。3月25日向邓某某银行卡62144678731********内转入31620元,该款后被转入黄某某银行卡62148373********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款分别转到其持有的曾某甲银行卡62144678731********内1550元,许某银行卡62309018180********内10000元,贺某某银行卡62366829400********内10000元,曾某某银行卡62284811294********内5000元,李某甲银行卡62309018180********内5000元。其中30070元被被告人刘某某通过ATM机取现。

6、2020年2月21日23时许,江西省**县居民谢某某在手机直播看到广告“免费裸聊加QQ”,其添加对方QQ(221200****)裸聊并下载“夜播”,在填完基本信息后APP一直打不开,对方发送其裸聊截图让其转账,发现被骗。谢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款16000元至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赵某银行卡62148378********内,后通过支付宝支付。

7、2020年4月9日,贵州省**市居民罗某接到以注销校园贷款为由的电话并被诈骗14000元,其中4000元转入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贺某某银行卡62144678731********内,后刘某某将该钱款转入曾某甲银行卡62144678731********内。

8、2020年4月10日,江西省**市居民陈某某被以注销京东白条贷款的名义诈骗10800元。陈来刚将该笔钱转入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贺某某银行卡62144678731********内,后刘某某将该笔钱转入曾某甲银行卡62144678731********内。

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李某某62309018180********银行卡共计取款167200元;使用赵某甲银行卡62309018050********银行卡取款42100元;使用曾某某62284811294********银行卡共计取款212800元;使用刘某甲62144678731********银行卡共计取款20000元;使用赵某62144678731********银行卡共计取款161100元;使用贺某某62218055200********银行卡共计取款19900元;使用贺某某62366829400********银行卡共计取款120500元;使用黄某某62148373********银行卡共计取款52000元;使用许某62220319060********银行卡共计取款70500元;使用许某62309018180********银行卡共计取款112900元;使用赵某某62144678731********银行卡共计转账32900元;使用曾某甲62220319060********银行卡共计取款8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1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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