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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金桥管理区**村经营的“某某”废品收购站期间,明知贾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向其出售的铁制模具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铁制模具共计2860公斤,价值7228元人民币。案后,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张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4177****;

2、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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