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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室,现住威海高区沈阳路**废品收购站。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于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电缆系犯罪所得,为牟取私利,先后三次未按规定登记于某某身份信息并违规收购盗窃所得电缆,收购赃物电缆总价值9100元。

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9年1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于某某向其出售的电缆系犯罪所得,仍以570元的价格收购该电缆约90斤。

2、2019年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于某某向其出售的电缆系犯罪所得,仍以650元价格收购该电缆约110斤。

3、2019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于某某向其出售的电缆(纯出铜182.5斤)系犯罪所得,仍以3600元价格收购价值9100元的电缆。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协助于某某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高区沈阳路**废品收购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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