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于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电缆系犯罪所得,为牟取私利,先后三次未按规定登记于某某身份信息并违规收购盗窃所得电缆,收购赃物电缆总价值9100元。
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9年1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于某某向其出售的电缆系犯罪所得,仍以570元的价格收购该电缆约90斤。
2、2019年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于某某向其出售的电缆系犯罪所得,仍以650元价格收购该电缆约110斤。
3、2019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于某某向其出售的电缆(纯出铜182.5斤)系犯罪所得,仍以3600元价格收购价值9100元的电缆。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协助于某某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高区沈阳路**废品收购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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