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1********,汉族,大学本科,原四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成都市高新区**院**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该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四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公司)、厦门**有限公司、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共同组建成立成都**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11月5日,四川**发展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表决同意四川**发展公司(出资300 万元),与厦门**有限公司(出资400 万元)、成都**公司(暂代**公司管理合伙人团队持有股份,出资300 万元)共同组建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公司是由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某出资设立的,注册资金100 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出资95万元,陈某某出资5 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某某。
2013年11月12日,四川**发展公司业务六部向公司递交《关于成都**公司向**发展公司申请借款对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实缴出资的请示》称由于四川**发展公司对于本级及下级公司的管理合伙人团队制度尚在构建中,故暂由成都**公司代替未来的**公司管理合伙人团队持股。因成都**公司目前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实缴股权投资,特向四川**发展公司申请借款300 万元。11 月18日,由四川**发展公司副总经理覃某某签字,总经理刘某某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决定由四川**发展公司向成都**公司出借300 万元。11月18 日,四川**发展公司向成都**公司办理了300 万元的银行转款手续,同日,成都**公司将从四川**发展有限公司借来的300 万元转给了**公司,作为成都**公司对**公司的出资款。
2013年12 月30 日,四川**发展公司业务六部向公司递交书面归还借款申请,称成都**公司资金到位,申请归还成都**公司向四川**发展公司的300 万元借款,该请示经四川**发展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覃某某签字,总经理刘某某审批。12 月31 日,**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四川**发展公司的300 万元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黎丽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成都市高新区**院**栋**室,联系电话1398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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