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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陇西县**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原出纳,现住甘肃省陇西县****村**号,无前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0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陇西县**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出纳的便利,挪用该公司化肥销售款1493100元,归自己使用。案发后,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家属向陇西县公安局退还该公司资金14931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等;

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书记员:朝  艳

2020年9月7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329****);

2.被告人退还的1493100元暂存于陇西县公安局专用账户;

3.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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