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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公刑诉〔2018〕5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郓城县**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某某村委会副主任职务的便利,挪用某某村委17.5万元土地承包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归还全部挪用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土地承包协议》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刁某某、刘某乙、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某某村委土地租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魁

2018年11月15日

附: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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