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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841989********,大学文化,安丘市**镇**村人,现住安丘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5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经检察长批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潍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小区销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收取的539922元客户住房款及办证费等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丽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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