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号楼**。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中心**层**区的**公司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40万元归个人使用。2020年6月19日,将240万元返还至**公司账户。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君

                                    2020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15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冻结款项:账户62155815070********,户名李某某,冻结日期2019年12月6日,余额14734.87元。账户52409420********,户名冯某某,冻结日期2019年12月6日,余额15773.45元。账户62230772727********,户名马某某,冻结日期2019年12月6日,余额22487.71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