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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鄢陵县十五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村**组,系临泽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月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6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19年5月29日、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8月27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宋某某,把由临泽县**有关部门协调,临泽县**和临泽县**管理委员会出面担保,临泽**有限责任公司借给**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环保设备改造的中国建设银行500万元“助保贷”贷款,扣除预付银行利息和其他开支共计12万元,将剩余488万元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同意,转到河南省鄢陵县腾远**有限公司等账户,最终转到刘某某个人银行卡上,归自己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到期后也不还款,由临泽县**园区管理委员会以风险补偿金代为偿还。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园区管理委员会还款4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举报材料、张掖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接受证据清单、甘肃临泽**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临泽县**会议纪要、鄢陵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审计报告、贷款凭证、临泽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事宜的说明、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银行资金往来明细、户籍证明;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宋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天会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诉讼卷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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