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负责兰陵县鲁房置换服务部财务工作期间,挪用公司资金8429241.19元用于购房、购车等开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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