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3********,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市章某区**中学学生食堂工作人员,住济南市章某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章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章某区**中学学生食堂工作人员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学生餐费的职务便利,先后93次挪用其保管的学生餐费用于购买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和建设银行基金,进行营利活动,价值共计2854200元(详见附表),获利共计44353.36元(详见附表),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交保险、购物等个人消费价值共计37050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媛媛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386418****);
2、案卷四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