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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招摇撞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园**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社区**栋**楼。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黄飞,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辅警身份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分配至宝丰街派出所工作,同年8月15日,其因违反工作规定被辞退。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正式民警自称,穿着民警制服拍照发朋友圈,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许诺可以帮助查询他人档案信息、行动轨迹、开房记录、帮助解决困难,获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以借款名义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340元;获取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以借款名义骗取彭某某人民币15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警察身份欲对同馨花园社区开展入户调查未果,多次吹嘘自己的警察身份及特殊能力,以借款名义分别向吴某某王某某借款未果。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甲赃款人民币434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收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辅警分配通知、警务辅助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身份材料等;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庞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案发后代为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玉桥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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