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巷**号**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30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8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7日,在徐州市泉山区民康园**号楼**单元**室家中,被害人李某甲在和被告人刘某某的微信聊天中请求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其找工作,被告人刘某某遂向李某甲发送了徐州警方招聘辅警的公告,并向李某甲出示了警号、警服照片、工作单位及工作地址等信息,以此冒充警察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继而以应聘辅警需要办理大专学历证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4800元人民币。
2.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冒充其母亲杨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乙进行微信聊天,并以可以帮助李某乙到社区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乙办理大专毕业证书、补缴五险一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360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退赔二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证件、警服等照片等物证;
2. 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卢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
7. 涉案手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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