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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8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埔**号。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7日,陕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大厦**室,被告人刘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酒店于2013年5月份开业,因经营不善,2015年8月份倒闭,刘某某随后去向不明。2015年8月1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莲湖区人社局)接到**酒店员工投诉,称被**公司拖欠工资,8月31日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公司拖欠员工张某某等26人2015年7月份、8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169141元。2015年9月14日,莲湖区人社局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9月17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2015年9月中旬、10月上旬,在莲湖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公司员工将收回的营业款,向员工发放工资共计117639.45元,仍欠51501.55元。莲湖区人社局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017年7月27日,刘某某被抓获。2017年9月21日,刘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上交51501.55元用于偿付所欠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拖欠26名员工工资169141元后逃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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