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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7********,湖南省**市**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阳江市**水电安装承包商,户籍地址:湖南省**市**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承接广东省**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阳江市**楼盘6栋、7栋、9栋、13栋的水电安装工程和1栋、2栋、3栋、5栋、6栋、7栋、9栋、13栋的消防工程,双方约定以包工不包材料的形式分包给刘某某,由刘某某招聘工人进场施工。2019年7月,由于刘某某班组的施工进度、施工技术、施工人员数目、施工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未能达到广东省**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要求标准,广东省**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刘某某进行整改,但刘某某没有整改,而是选择自动退场。2019年8月25日,工人自行退场停工。施工期间,广东省**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刘某某工程进度款335961元,按刘某某工人工资发放表支付工人部分工资。由于刘某某管理不善,导致拖欠工人工资,至案发止,刘某某共拖欠36名工人工资共256660元。案发后,工人到阳江市**局投诉,阳江市**局多次要求刘某某配合处理,但刘某某一直联系不上。

2019年6月16日13时,民警在广州市**镇街**巷**号**房抓获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3、阳江市**局提供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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