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曲江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为阳春市三甲镇某皮具厂的经营者兼法人代表,其在2013年至2014年5月份,雇请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黎某某等24人在阳春市三甲镇某皮具厂担任车间组长、会计、机修、清洁工等职务。2014年因某皮具厂经营不善,刘某甲拖欠杨某某、刘某乙等24名员工2014年的2至5月份劳动报酬共86541元。
刘某乙等24名员工于2014年6月25日到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刘某甲拖欠工资,同年7月15日,阳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阳春市三甲镇某皮具厂(经营者刘某甲)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春人社监字[2014]第43号),并依法公告送达,责令刘某甲于2014年7月24日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但刘某甲以更换手机号码、逃匿至外地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9年11月12日,在阳春市三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由刘某甲一方对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了足额支付,刘某乙等24名员工领钱后签名确认,同时签订了谅解书,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12月4日,刘某甲到阳春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
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书记员:张颖楚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案卷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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