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88号
被告单位山东菏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1700083981****,单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丙。
诉讼代表人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菏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村**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菏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村**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东菏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山东菏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混合芳烃、重芳烃、煤柴油、燃料油等生产、销售。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2016年采取逃匿的方法,致使该公司不能支付王某乙等3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31260元,经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26日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9年1月,刘某甲近亲属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2019年8月30日,刘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工资发放证明及发放单、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菏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永刚
代理检察员李 璐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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