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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626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承德市滦平县******2007年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经双滦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双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一次退查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月9日重报,二次退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4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9日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从湛某某手中承包了三个工程,分别是双滦区G112线八里庄至红石砬段改造工程、双滦区2014-2015年滦河治理工程第二标段、双滦区肖店村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从王某某手中承包了双滦区2014-2015年滦河治理工程第一标段,工程结束后,工程发包方湛某某、王某某共计支付刘某某工程款908500元,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支付64名工人工资共计60余万元,并逃匿,经承德市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刘某某仍拒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出工记录、法院判决、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卷宗等。2、证人证言:湛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靳某某等61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刘某某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湛某某、靳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逃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淑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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