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9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3********,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镇**街**组,现住樊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义务,2018年12月10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21日提前解除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郭某某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关于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大厦第**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9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返还郭某某该房屋,并支付租金等费用,双方不服判决均上诉。2018年3月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8年5月2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下达了关于返还该房屋并支付租金等费用的执行通知书,2018年7月30日发出公告责令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2018年9月10日前迁出房屋,后将该公告张贴在该房屋的**酒店内。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义务,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20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酒店进行查封,并张贴封条。被告人刘某某在查封期间仍然通过其他方式经营该酒店,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视频等音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已生效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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