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街。2019年11月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当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谭某某借款本金294000元,并以2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本息日止的利息。2019年5月29日,谭某某向清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清苑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刘某某名下财付通微信账号有十万余元收入及各种高消费,刘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清苑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直到2019年11月9日,刘某某与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谭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交款收据、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档案资料、清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土地流转协议、委托承诺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尚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中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辨认陪衬人员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棒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