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5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西城区**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宁德市看守所暂不收押。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作出(2017)闽09执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告人刘某某所有的福建**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并将该股权起拍价确定为205.258004万元挂在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同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让本次拍卖的执行标的不被处置,在其授意安排下,组织王某某(竞拍号V6714)、杨某某(竞拍号F9123)、陈某某(竞拍号U2073)开设竞拍号参加竞拍。期间,杨某某、林某某、郑某某、葛某某、潘某某以竞拍号F9123对执行标的进行恶意竞拍。以竞拍号V6714、U2073互相配合加价,直至将执行标的从起拍价205.258004万元竞拍至4.7382258004亿元。后杨某某未在规定的交款期限内交纳剩余款项,导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重新拍卖程序,妨害执行拍卖裁定。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侦查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宁正信资评【2018】第85号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杨某某、葛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西城区**楼**号,联系电话1820125****。
2.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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