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6)江油民初字第596、5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遂作出(2006)江油执字第540、54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清偿173650元。
2007年,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7)都江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都江执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江油市人民法院遂作出(2008)江法执字第3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清偿207866.71元及诉讼费7438元。
2008年,被告人刘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江油民初字(2008)江油督字第1 支付令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油市人民法院遂作出(2008)江油执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清偿357340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上述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清偿债务履行义务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四川省平武县豆叩镇人民政府领取工程款人民币158300元,其后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致使上述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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