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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庄**号,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由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下达民事调解书,并由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刘某某未能按协议要求于2018年5月20日前偿还首笔欠款97万元,赵某某向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执行。

2018年8月1日刘某某将其名下**小区**号别墅变卖510万元,未如实向开发区法院报告财产,并将售房款转移至其前妻的银行账户,致开发区人民法院未能执行。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溧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交易明细、借条、 转账凭证、执行情况报告、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离婚材料、执行相关材料、申请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廖某某、薛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19年12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80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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