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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住本村**号。2020年11月18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安平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6日由安平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安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2月3日安平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刑事拘留,12月1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审查查明: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安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陈某某2014年5月16日前的租金172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陈某某住宅楼一套。随后,王某某、刘某某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衡水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衡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状。2016年2月23日,一审原告人陈某某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安平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随后向二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张贴公告,并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限,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为解决二被执行人腾房后的居住问题,经安平县人民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将安平县行洪区搬迁安置点安置一楼西侧南北两间(即政府对面原爱民医院内两间房屋)交由二被执行人家庭使用,并于2020年8月26日发出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执行,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本案判决无法执行。2020年11月18日,安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决定,并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负责在一周内腾空房屋交付执行,至11月26日,该房屋仍未交付执行,当日安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嫌疑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安平县公安局移交侦查,2020年12月3日,安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刘某某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拒不迁出法律文书指定的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鹏光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法院执行卷1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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