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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拐卖妇女)(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系盲人。住**********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派出所民警在****村走访时,获知**村村民尹**从刘**处买了一个精神病女人当老婆并育有一个女儿。民警经侦查:20**年春,精神病女孩常*********家中走失后,被人领到********村民刘**家中,刘**将其介绍给****的尹**为妻,收取尹**现金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2)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尹**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出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薛阳坡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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