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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夺)(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村**组**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书院路19号附1号“中国移动通讯授权代理店华悦通讯店”乘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拿给刘某某看的一部OPPOR15X、一部VIVOZ3i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OPPOR15X手机价值1183元、VIVOZ3i手机价值1000元。

2、2020年4月2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的诚信通讯店乘被害人浦某某不备将其拿给刘某某看的一部OPPOA11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985元。

3、2020年5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阿诗玛附近的“小胖通讯”乘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其拿给刘某某看的一部OPPOReno手机抢走,后逃跑至大转弯处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检查、扣押、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口信息、抓获经过等;7.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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