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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街**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号**店内,假装购买2条黄鹤楼牌硬1916香烟。当被害人曾某某欲拿手机让其扫码付款时,被告人刘某某瞬间将柜台上的2条香烟拿起便逃走。

2019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武汉市江岸区**小区一**便利店内,假装购买3条黄鹤楼牌软珍香烟。当被害人范某某拿塑料袋时,被告人刘某某瞬间将柜台上的3条香烟拿起便逃走。

2019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大道**号**烟酒店内,假装购买2条黄鹤楼牌硬1916香烟。当被害人徐某某找笔做记号时,被告人刘某某瞬间将柜台上的2条香烟拿起便逃走。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2条香烟以人民币164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经鉴定,上述涉案香烟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95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烟草进货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款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烟草专卖局的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被害人曾某某、范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鸿英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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