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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巷**号,住所同上。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抢劫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经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柳州市柳江**厂附近,尾随被害人梁某某到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栋车库口,后被告人刘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威胁被害人梁某某不要出声,并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梁某某身上背着的单肩包带割断后抢走逃离现场。经查,被抢单肩包内有一部华为牌手机、两张银行卡、两个充电器等物品。经认定,被抢华为牌手机现价值1330元。

2020年9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5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胁迫他人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价值达133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良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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