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抢劫罪)(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一部刑诉〔2020〕Z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07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同年5月1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金某某(在逃)等人经密谋抢劫后,由李某某于2007年11月1日中午引诱被害人贾某某到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城东*区*栋***房内,由金某某、刘某某等多人负责在屋内将贾某某捆绑、塞口、搜身,抢走贾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950元、三星牌手机一台(价值:450元)以及银行卡两张,后用铁水管对贾某某进行殴打,威逼其说出信用卡密码,再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看守贾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和安某某(已判决)持贾某某的银行卡,通过柜员机取款以及在肇庆、广州两地刷卡消费购买金饰的方式,取走卡内人民币635292元。事后,金某某和安某某将金饰销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怡

 检察官助理:陈哲珊

  2020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特殊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