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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庄**组**号。暂住兰州市**区**村。2010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2019年5月2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芦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已死亡)等人,在甘肃省兰州市******村“**”招待所内,蒙面持刀殴打招待所内的房东肖某甲、房东朋友陈某甲、陈某乙、肖某乙及租客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并抢劫被害人现金共计2380元及手机两部,实物价值550元。破案后,被害人肖某甲追回被抢华为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杨某某、郝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书 记 员:李安琪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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