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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5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刀具、透明胶带、POS机等工具,来到宝安区**街道**休闲会所附近寻找抢劫目标。当看到被害人杨某某张贴该处的招租广告后,刘某某准备对其实施抢劫。刘某某以要租房为由用手机拨打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杨某某,并于当日中午12时50分许到达杨某某招租的**街道**社区**村1*号**公寓。刘某某先假装让杨某某带其看房,当时杨某某与其他租客有事在忙,等其他租客离开后,刘某某称还要再看看,让杨某某带其到2*5房。当杨某某打开2*5房房门时,刘某某立刻将其推入房内并关上房门。在房内,刘某某将杨某某按倒在床上,掏出匕首对着杨某某的脖子进行威胁,用透明胶带将杨某某手脚捆绑,谎称是受人所托对杨某某实施控制。期间,由于害怕杨某某事后报警,刘某某还威胁杨某某要拍她的裸照,但杨某某坚决拒绝,刘某某也未进行拍照。当日下午15时40分许,刘某某打算放弃抢劫,借口去楼下找手机充电头为由准备逃离现场。杨某某见刘某某离开,尝试给自己解绑,但刘某某立即返回并绑紧杨某某手脚,谎称同伙要来,让杨某某躲到床底下。后刘某某背上背包离开,杨某某见状,立刻从房间的逃生窗跳窗到一楼的挡雨棚。在跳窗逃生过程中,杨某某左手手指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附近群众闻讯赶来,将杨某某解救并报警处理。2020年5月29日凌晨,民警经侦查,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街道**街**巷*号5*5房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照片)、透明胶带(照片)、POS机(照片)、保安服(照片)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手机号码通话记录、物证、书证制作说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和被告人案发前后轨迹监控录像光盘2张及轨迹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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