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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途径本市**镇**市场附近时,看到被害人雷某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价值4932.70元)独自走在路上,遂驾驶摩托车尾随雷某某伺机抢劫。当雷某某走到**镇**社区****路**号巷子时,刘某某将摩托车停在巷口,刘某某从背后靠近伸手去抢雷戴在脖子上的项链,雷发现项链被扯断后马上用手按住项链,刘继续上前争抢项链,雷用手挡在前面并不断后退,当雷被逼退到墙角时,刘继续上前争抢项链,雷反抗用手挡住刘和用脚踢刘,刘便用左手抬起刘的脚,因雷不断反抗并大声呼喊,刘某某未能得逞,后马上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链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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