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孙某某独自在单县****的家中。刘某某以给其妹妹租房为由与孙某某取得联系,进入孙某某家中,持刀对孙某某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孙某某大声呼救,刘某某用尖刀刺向孙某某,造成孙某某面部、胸部、颈部多处受伤,后刘某某逃跑。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刀具,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庆阳
李娜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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