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乙(已判决)、“大霜”(另案处理)共同商议,由“大霜”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提供卖淫服务,刘某某、刘某乙携带甩棍等工具找嫖客要钱。6月15日4时许,被害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大霜”,双方约定由“大霜”以600元的价格提供卖淫服务。随后,刘某某携带甩棍与刘某乙、“大霜”一起到长沙市芙蓉区**栋**楼**房。按照事先分工,刘某乙先到房间确认是彭某某一人在房间内后,刘某某、“大霜”进入房间,刘某乙则在房间外的过道望风。彭某某因发现“大霜”与微信提供的照片不符,遂想取消嫖娼活动。刘某某威胁彭某某索要600元嫖资,彭某某表示拒绝后并准备报警。刘某某拿出携带的甩棍相威胁,彭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收到600元后,继续向彭某某索要680元车费、辛苦费,彭某某不同意。刘某某通知刘某乙进入房间,刘某乙进入房间后,看到刘某某持甩棍威胁彭某某,遂从房间的电视机柜上拿起玻璃茶杯并指着彭某某的脖子威胁要其交出钱财。刘某乙、刘某某、“大霜”在遭到彭某某的明确拒绝后离开,后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7日,刘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经济损失4800元,并取得了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二维码截图、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2.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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