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没有钱回家过年而产生抢出租车司机财物的想法。当日2时许,刘某某通过网约车平台约出租车,被害人莫某某接单后驾驶粤ADA****号帝豪牌白色小汽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村**区**巷**号巷口等候刘某某。刘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坐上莫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后排位置并要求莫某某先不要开车。后刘某某拿出水果刀顶住莫某某颈部,并叫莫某某不要动。莫某某用手抓住水果刀与刘某某拉扯。刘某某要求莫某某给其5000元。莫某某称没有钱并向路人求助,刘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双方拉扯过程中致莫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日5时许,刘某某在南海区黄岐**村**区**巷**号**房被抓获,现场起获带血迹的衣服一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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