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国安,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安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国安身穿中国石油工作服,戴上连衣帽,下穿黑色牛仔裤,脚穿白色板鞋,戴手套、口罩,在青白江区青南大道中国石油**加油站,使用镰刀胁迫,抢劫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加油站内一条“宽窄”牌香烟。
(二)2020年3 月15 日0 时许,被告人刘国安身穿黑色棉服,戴上连衣帽,下穿黑色牛仔裤,脚穿红白相间板鞋,戴手套、口罩,在青白江区青南大道中国石油**加油站,使用镰刀胁迫,抢劫被害人曾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一条价值现金人民币140余元“玉溪”牌香烟、“红河”牌V8香烟7包。
(三)2020年3 月21 日1 时许,被告人刘国安身穿白色风衣,戴上连衣帽,下穿黑色裤子,脚穿红白相间板鞋,戴手套,口罩,在金某某赵镇新建路20号****超市,使用菜刀胁迫,抢劫被害人朱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90余元。
2020年3月25日,公安干警在金某某赵镇平安桥将被告人刘国安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暴力方式,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国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和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刘国安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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